1、对国家尚未实施生产许可证,但对安全卫生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并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我省实行定点生产。
实施定点生产证的防护用品的发证检验,由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2、设计、研制劳动防护用品新产品,必须同时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劳动厅同时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认可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发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由省辖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省劳动厅核准发证。定点单位经营的发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省内外获证企业生产的具有安鉴证的产品。
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在获得定点经营的单位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证、安鉴证的产品,并经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查验收后,凭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财务部门方可按规定核准报销。使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应根据《江苏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并监督使用。
5、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定点生产证擅自生产的,以及经营单位未办理定点经营证进行销售的,按部颁文件规定进行处罚;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摘自江苏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苏护[1996]31号(1996.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