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省境内的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2.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培训教材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写适合行业特点的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使用教材。
3.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是: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卫生基本知识,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事故案例等。
4.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是: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的危险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5.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是: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例,劳防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6.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7.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8.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