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性健康检查必须有资格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否则,其检查结果视为无效。
2.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资格认可,需经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初审认可,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有效期3年。
3.职业性健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1)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县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2)市(地)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中央在皖及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其营业执照核发部门的级别确定受检单位。
4.对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经批准可承担本单位职业性健康检查。
5.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应将本年度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填报《有害作业工作健康检查年报表》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
凡经认证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单位,对新诊断的职业病,应按国家规定的统计报告要求,及时报告患者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并抄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必须于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本地区职业性健康检查情况和职业病的发病情况向上一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6.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单位(机构)如违反本办法或者对检查结果出具虚假报告,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健康检查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详见安徽省劳动厅、卫生厅《安徽省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4月3日劳护字[1995]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