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放给职工使用的护品,必须是经国家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护品生产单位和取得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护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安全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发放、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职工的护品可参照本标准中有关工种的发放标准执行。
3、 各系统护品发放标准由省劳动厅颁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管理。
4、各系统防护品发放标准如需要调整补充的,凡属工作服类的(包括棉布、化纤工作服、反穿衣、耐酸工作服、防寒衣等)由省各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劳动厅批准。其他的护品发放标准则按系统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抄报省劳动厅备案,无省主管部门的,由省劳动厅直接审批。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执行新编《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 (1998年2月23日粤劳安[199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