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督查组:负责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吉林煤矿监察局牵头,省煤炭局、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二督查组:负责公路、水上客运和公路、桥梁、隧道、客货运输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地方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三督查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省交警总队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四督查组:负责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医院、旅游景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由省公安消防局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五督查组: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和长春市轨道交通、城市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六督查组:负责大型水利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七督查组:负责旅游景区和住宿、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省旅游局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八督查组:负责火力发电厂、水电站、变电所等重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东北电监局吉林省电力监管办公室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九督查组:负责商贸企业以及大型商务会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十督查组:负责教育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十一督查组:负责卫生医疗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十二督查组:负责公共文化设施及大型文化演出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十三督查组:负责机场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附属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民航吉林监管办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十四督查组:负责大型体育竞赛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由省体育局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十五督查组:负责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由省民委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十六督查组:负责民爆器材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省国防科工办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十七督查组:负责特种设备及公园、风景名胜区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十八督查组:负责非煤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设施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参加。
第十九督查组: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