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层层递交安全生产保证书。
(一)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与当地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书面向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作出安全生产保证,确保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服从政府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必须向市政府递交煤矿安全生产保证书,书面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保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也要向当地政府递交煤矿安全生产保证书。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特殊管理岗位负责人要分别与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完善安全激励约束机制。
(四)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安监、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足额存储到位,进一步增强煤矿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能力。
(五)煤矿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可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煤矿抗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