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可分为长期任务和近期任务。长期任务,也可以说是根本任务,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就是逐渐改变在我国实行了几千年的行政集权体制,加强地方自治,把各级地方政府打造成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府;逐步废除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逐步废除户口管理制度,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近期任务则是加快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加大对农民工等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具体为: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恶意损害劳动者的行为,如克扣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安全致使劳动者受到伤害等等,劳动法除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所受到的损失外,还应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课以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其次,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做法,劳动法应明确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面要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应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推定。
再次,针对用人单位的故意违法行为,对单位本身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丝毫不能手软。现行劳动法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对于用人单位的很多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有威慑力的惩处手段。例如,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只能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没有规定任何的行政处罚措施。
最后,利用修改劳动法的机会,对刑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尤其是要对刑法第134条、135条进行修改,要降低犯罪构成标准,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即只要用人单位存在重大的安全生产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就构成犯罪,不需要像现行刑法规定的那样,非得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后,才被认为是犯罪,此外,还要提高法定刑的上限,加强刑事打击的力度。(该条款现已被局部修改——笔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