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支付。
2、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等费用,医疗期最长为20个月。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1)根据残废等级,比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发给致残抚恤费。
(2)童工死亡的,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并给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个月的经济赔偿。
3、 对违反《规定》和《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4、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
(2)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2000元。
(3)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出具假证明的,每出具1个人的假证明,罚款2000元。
5、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600元。
(4)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1200元。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罚款标准加重处以3倍罚款:
7、 罚款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务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