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在被调查的4977名女职工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3817人,占76.7%。其中:公司制企业中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的95.2%,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低,只占49.8%。
《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截止到2001年,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比重仅为55.9%,其中集体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比例为83%,国有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比例为71.2%。在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有56.6%的企业写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其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比例较高,分别为80%和81.4%,其他经济类型的比例偏低。
针对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情况下,对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所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劳动强度以及生育待遇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被调查的大部分单位重视对经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劳动环境方面,依照调干不调湿,调低不调高,在劳动强度方面调轻不调重的原则,使女职工在这个时期不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工作。但也有少数单位领导缺乏法律意识,仍然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允许经期女职工涉足的劳动岗位工作,本次调查有5.6%的女职工在经期的劳动保护上存在一些问题。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本次调查中,多数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对孕期的女职工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劳动的怀孕女职工,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岗位,特别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在生育后能够按法律规定享受90天及以上休假待遇的占74.8%,但个体工商户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分别有77.1%和43.3%的女职工生育后不能享受90天的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调查资料表明,大多数单位在女职工的哺乳期劳动保护上都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对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哺乳时间保证,哺乳期的女职工能够按规定享受哺乳时间保证的比例为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