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应新形势变化,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法规,十多年来为女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但是这个法规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很多方面已不适应目前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私营企业迅速壮大的形势需要,其内容和措施也存在局限性,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如:增加保障女职工劳动权利方面的内容;规定所有企业必须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不得借故不用女职工;女职工相对集体中且实行三班运转的企业怎样进行“三期”保护;私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场地紧张,有关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乳儿拖儿所“三室一所”要求怎样落实,诸如此类条款都应作出明确规定,使之真正成为针对性强、适用性广、协调有力又操作简便的权威性法律,真正为私营企业广大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起到保驾护航作用。同时,有关部门通过加强调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参与率和覆盖率,尤其要扩大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征收面,提高保险金支付能力和支付水平,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生活有所保障。尽快制订与政策相适应的失业、医疗、养老、生育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承担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通过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实施的法律援助活动,提高在源头援助的意识,针对我国劳动法律、劳动法规不够完善的地方,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加强对私营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是关系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大问题,各级政府尤其劳动、卫生、工商、工会、司法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大力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正式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劳动保护监察,敦促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增加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对于那些严重侵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大胆曝光。承担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要在参与仲裁代理和诉讼代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生活切切实实得到保障。对诸如没有女职工专用特殊劳动保护设施,“四期”保护被侵害的案例,能通过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司法律建议督促尽快建立。对哪些我行我素,不设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设施的私营企业,承担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要以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为已任,积极帮助受到侵害的女职工通过政府劳动监察,严加惩处此类私营企业。
3.加大妇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法律赋予女职工劳动权益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私营业主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努力提高他们用政策法律来规范与劳动者的关系,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本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地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全体女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敢于和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通过工会组织或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维护。承担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要走出“诉讼代理或非诉讼代理”的服务区域,承担起劳动法律、劳动法规、劳动规章、劳动政策的宣传员职责。
4.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实施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需要。我国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对较迟,私营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被受到侵害时,实践证明,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很难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以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居多。而承担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该方面的政策规定还不是很熟悉,尤其是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更是如此。法律援助人员目前所拥有的在这方面的知识,显然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遇有这类案件更多的是告知当事人去找工会或者让她们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遂将其变相地拒之门外。另外,相当一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均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果代理这类案件,不能给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带来经济利益。所以,目前专门从事劳动争议代理或者说真正关心此类案件的,并热衷于该项工作的法律援助人员并不多。当事人有幸碰上富有同情心的法律援助人员,在受案后会立即与劳动行政部门联系并请他们协助找一些法律依据,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法律援助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这方面的援助工作即使有其及时性也很难保证其有效性。为此,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尚未需给予劳动关系中的弱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中的女职工多一点关爱,勤于该方面知识的积累,全面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真正做到法律援助的及时性与有效性相统一,使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能够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不流于形式,从而使得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在企业中得以贯彻执行,为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而尽自己的一份责任,为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而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