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应顺延 案例介绍:玻璃钢管业公司招聘张华担任技术厂长,却多次拖欠劳动报酬,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并在张华怀孕期间以合同到期为由,停发所有劳动报酬。日前,卢湾区法院判决公司给付张华2005年9月至10月、2006年7月至2007年5月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共计81250元,全额承担张华的医疗费用1537.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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