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修改现行立法,强化法律责任。首先,修改现有法律中不利于女性就业的有关规定,扩大女性就业范围,延长女性就业期限,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其次,在《劳动法》中增加足以保证第13条实施的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得到及时追究。
第二,进行专门立法,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有关妇女劳动女性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第三,均衡企业负担、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维护妇女的劳动女性就业权益最重要的是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女性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不能把它看作是企业的问题、公司的问题,生育产生的问题也不能让女性自己承担,妇女生育应该得到社会补偿。要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国家、社会、个人的合理分担。
第四,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在妇女平等女性就业方面,应该根据需要,加强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建设,切实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保护妇女女性就业权方面的作用。
第五,规定积极行动(positiveaction配额制)。参照国外立法例,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积极行动。这种基于原来已经存在的不平等现状而制定的不平等对待措施,是对于原有的歧视性对待的一种积极调整。
消除女性就业歧视,需要长时期的坚持和努力,绝非一己之力、一时之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制度到观念不同层次的完善和转变;需要社会舆论为女性充分女性就业作好积极地宣传和大开“绿色通道”;需要积极引导家庭和社会的注意力关注女性现实的各种需要;更需要女性自身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各种技能,为自己充分女性就业做好准备,转变观念,形成独立的生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