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唯一使用"其他鈥︹�Ψ椒�"作为罪状主体的罪名,因此其天然具有"口袋罪"的嫌疑。为了防"口袋化"倾向,"两高"频繁出台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仅2019年至今,已经发布了涉窨井盖、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四个司法解释。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标准还需仔细研究。
第一,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第三,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第四,客观方面。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其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为:私设电网、驾车撞人、输坏血、病毒血、开枪等。
【例1】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李某驾驶私家车严重超过载客人数,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H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C选项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C选项成立交通肇事罪。
B、D选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所以B、D选项成立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