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实的不法侵害;现实的不法侵害即要求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想的。防卫人不能出于以为别人要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如:甲和乙是死对头,前两天刚吵过架,甲外出时看见乙凶神恶煞地走过来,以为要对其实施不法侵害,所以先下手将乙打成轻伤,甲不构成正当防卫,涉嫌故意伤害。
2、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要求不法侵害的当场性,且正在发生。例如甲抢了乙的手机,那甲可以通过正当防卫,通过反击乙拿回自己的手机。但是如果乙抢到手机之后匆匆离开,第二天甲找到乙,通过暴力抢回自己的手机并致乙轻伤,那甲也不构成正当防卫,因此正当防卫也需要当场性。但这一点有例外,即针对财产犯罪,当场性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就以刚才的例子,如果乙驾车离开,而甲也是开着自己的车追乙,从早上追到晚上,仍然是符合当场性的。
3、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指的就是需要出于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甚至国家的合法权益进行防卫,防卫挑拨则不具备防卫意图,因为防卫挑拨出于伤害他人的意图。但是也要注意,如果双方已经在斗殴的过程当中了,双方只是拳来脚往,这还不严重伤害人身安全,如果一方突然掏出刀或者枪之类的东西从而致使暴力升级。另一方同样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尽管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这一点就是解决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指向问题,防卫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例如甲和乙向来不合,一天甲带着自己的小儿子出门,正好跟乙碰上,甲怒火中烧,先行动手,乙身材瘦小难以招架,于是对甲的儿子一顿暴揍,事后鉴定,甲的儿子重伤,那乙也不构成正当防卫,对于自己造成甲的儿子重伤的后果承担可能是故意伤害的责任。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超过必要限度则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的相当性。这一点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但是要注意例外规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大家可以参考邓玉娇案和昆山宝马车案以及于欢案等进行分析,网上也有法院对于这些案件的法院审理意见参考。
与正当防卫容易混淆的就是紧急避险了。二者的行为模式都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乃至国家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也需要以下条件:1、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具有避险意图;4、避险行为指向无辜第三人;5、满足限度条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侵害的利益。
举个例子,甲持刀追杀乙,乙匆忙逃跑,正好看见丙家门口排放着一些盆景,于是举起花盆就向甲砸去,甲被其中一个花盆砸成植物人。在这个案例当中,乙通过侵犯丙的财产权益来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益,对甲的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对丙的财产构成紧急避险。因此乙既不用对甲负责,也不需要对丙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制造危险的甲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相似处,也有不同,大家可以通过下图来进行区分: 相信通过以上的分析,大家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能够区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