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企业运行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同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部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考核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兼职的法定代表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年薪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实行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二)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适当分离;
(三)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考核奖惩的基本程序是:
(一)对控股企业,国资公司以最大股东身份向企业股东大会提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考核奖惩议案,以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同时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对全资企业,直接以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期初,国资公司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经营责任书)。经营责任书具体载明签约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考核指标、基薪、年功收入标准和考核方式等需约定的事项。经营责任书的期限与考核期限一致。
(三)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国资公司根据经国资公司委托的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年度报告),考核企业净利益利润(扭亏)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国资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相关因素,下达企业法定代表人业绩评定书,业绩评定书综合考虑企业考核年度净利润(抟亏)指标完成情况、非经营性损益造成的净利润的变动额、考核年度企业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并且具体载明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评语、考核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及年薪总计、该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累计。
(五)根据业绩评定书确定的数据返还以往年度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发放考核年度风险收入。
第六条 盈利或微利企业考核指标为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企业净利润,亏损企业考核指标为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企业扭亏额。
第七条 本办法对企业考核指标的确认,要剔除非经营性损益等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指标变动。非经营性损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八条 国资公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功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基薪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具体体现,年功收入是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累积报酬。
第九条 基薪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效益确定。
(二)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由国资公司参照金融行业法定代表人收入的行业特征另行确定。
第十条 风险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经营责任书及企业实际营业绩核定。具体办法为:
(一) 完成或超额完成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其风险收入最低额不低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