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中旬,段机车副司机王军在一次出乘任务中,因疏忽大意使用于工作联系的手持电台被盗。 于是,在5月份的月绩考核中,他被企管办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了880元作为电台赔偿。当时,王军觉得不合理,便找到企管办论理,企管办负责人拿出了《职工双文明考核办法》,指着上面一段话说:看看,我们也是按规定办啊!在企业法规、制度面前,王军无话可讲了。
可王军总觉着心里别扭:880元,占自己每月工资的50%还多啊!何况电台是被偷。思来想去,他觉得应该从法律上找找依据。在国家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他看到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于是,他拿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找到段长胡昌胜。胡段长听了他的申诉后只说了一句话:单位会给你一个公正的说法。
这位普通职工的来访引起胡段长思考: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企业沿用了十几年的一些规章制度,应该重新审视,让其与国家法律、法规一致!尤其个别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应该取消。在他的要求下,段里开始对所有的奖惩制度进行整理清查,立足“修、订、补、废”,在原《职工双文明考核办法》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了《职工奖惩细则》。《细则》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因过失造成单位财产丢失、损坏等情况的职工,相应降低了赔偿比例,既符合法律要求和单位实际,又能为一线职工理解、接受、执行。
按照新《职工奖惩细则》的相关规定,企管办撤消了原来对王军的处理,只扣减了王军220元作为电台赔偿。
现在,不少的企业都有一套严厉的“家规”,职工稍微违反一点就被按“家规”收拾,职工要想论理,有关管理者就会拿出“家规”振振有词,这让一些职工很受伤。诚然,企业应该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却不能有悖于国家的法律法规。
应该说,王军是幸运的,因为他碰到了一个懂法、执法的好管理者,可在有的企业,有的职工就没有这么好运,吃了亏想讨说法却没有依据,或者不敢向这些企业“家规”论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企业“家规”中一些不合法条文的延续,这的确值得企业人重视和改进。
首先,企业应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摈弃有悖法律法规的“家规”,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次,一线职工要学法,知法,学会合理维权、理智维权。企业只有把劳动关系建立在互利互赢、共生共荣的基础上,才能与职工实现双蠃,共筑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