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知,甲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不可以宣告缓刑。A项排除。
B项: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不是刑罚裁量制度,法官在量刑时不需要考虑。B项排除。
C项:假释只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并非不执行原判刑罚。C项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