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而劳动者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能否拿到企业年金呢?法律人士告诉记者,这一点是企业年金制度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上海六角城律师事务所的古晶律师介绍,企业年金是一种福利,不具有强制性,上海推行建立企业年金已经有一定时间,关于这一制度,之前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却不能获得企业年金上面。根据这次《通知》的内容,若非企业原因,提前解约的,依旧不能享受全部的企业年金。
长期从事劳动法研究的邱婕女士告诉记者,除了政府的规定,还要看劳动者和企业的合同约定,以及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上述两者中具体约定了领取年金的条件,就可以按约定执行。邱婕表示,避免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先有所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