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二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500元培训考试费,并补偿原告在此期间所受到的损失。
首先,判断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确定该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如果是要约邀请,则该广告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要约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要约邀请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本案中,该公司的广告是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发出的,应该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在本案中,公司与牛二最终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发生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
其次,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实际上是相对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而言的,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一种既成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既然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使用与被使用关系,那么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被用人单位所使用,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在本案中,显然牛二与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任何使用与被使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