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企业的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中经常有罚款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制定罚款内容的内部规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者如一般性违纪,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对王某的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将2620元罚款返还给王某。
用人单位禁止对员工进行罚款扣钱,否则用人单位将按照处罚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召开,《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一审,草案完善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议中建议,草案增加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实施经济处分的禁止性规定,与此项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呼应。具体表述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