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某 被告一:乙某 被告二:丙某 被告三:丁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6月9日晚11时到东瀛海鲜酒楼十一经路店就餐,被告三丁某失手将一碗热粥扣在原告大腿上。后被告方派人将原告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左右大腿内侧被大面积烫伤为深2度。住院治疗23天后,被告为减少经济损失请求原告回家养伤,并承诺一定要解决今后的问题,但原告回家养伤的4个多月被告却对原告不闻不问。因原告双大腿内侧伤后疤痕严重影响今后生活,医生建议需要继续治疗,费用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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