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配件厂是某市生产运作较正常的少数几间国有企业,有在职、退休职工300多人。据企业员工提供的个人工资单显示,绝大部分员工去年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1000元以上。2003年12月29日,某市政府正式作出批复,同意该厂主管部门某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该厂实行资产转让卖给私人。2004年2月2日,某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组突然进驻该厂,向工人宣布了企业实行资产转让的情况,但并未公开企业转制方案及员工安置方案。私人老板也于当天接管了工厂。2月16日,员工得知自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只能按某市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补偿,即300元/月。员工情绪非常激动,强烈要求驻厂工作组实施由工厂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员工安置方案。但驻厂工作组表示:“企业是国家的,政府有权处置企业,员工无权过问,用不着通过什么职代会。”
驻厂工作组的表态显然与当前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
首先,企业转制必须通过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是法律所赋予的。《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八条规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实现形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九)点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其次,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有法可依。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引用法条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八条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条
[6]《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