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 不积压。
(二)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六) 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八)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员工每是工作8小时,星期六 、日及纪念日休假。 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班费或补休。
第四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 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1星期调整1次。
第五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 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 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 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 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 婚假──本人结婚, 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结婚可请2天。
(四) 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
(五) 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六)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 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 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一)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三) 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 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 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 第九条一 、二款规定请病 、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 、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四) 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