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环渤海公司)、被告人刘翔、陈春元、郑振灵、薛克娟、褚乃斌侵犯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南方)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天津环渤海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刘翔、陈春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郑振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褚乃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零14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此案中薛克娟在逃,暂不作判决。
江岸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中冶南方系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改建的大型科技企业,该公司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冷轧硅钢和硅钢成套设备设计技术”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封锁,实现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中冶南方与武钢签订了协议,承诺对硅钢产品中的高端产品取向硅钢,除武钢外对任何企业不进行咨询、设计、设备供货等工作。为保护自身的专有技术,中冶南方制定了《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管理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被告人刘翔、陈春元、薛克娟、褚乃斌在中冶南方工作期间,均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2006年9月,天津环渤海公司成立。同年12月,该公司与鞍钢签订了取向硅钢生产线的设计合同。天津环渤海为完成该合同,用高薪将陈春元、薛克娟、褚乃斌从中冶南方招至该公司。
2007年,陈春元、郑振灵、薛克娟、褚乃斌等人以高额报酬利诱,指使刘翔利用其工作中掌握的中冶南方太钢冷轧硅钢常化酸洗机组设备图纸和武钢二硅钢取向硅钢热拉伸平整机组设备图纸,修改后以电邮的方式交付给陈春元。2007年3月和10月,天津环渤海公司先后向刘翔支付酬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同年11月,出任天津环渤海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郑振灵,又亲自交待他人向刘翔的银行卡上支付酬金5万元。
此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冶南方的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此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指明,依据专利查新检索和文献查新检索两种检索方式,在相关领域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查检,结果为未见上述及与涉案技术信息相通的专利申请和文献,鉴定意见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技术系引进技术,已为冷轧行业所通用,不是商业秘密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1974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代表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引进的硅钢片厂成套设备,实际为国家指定武钢专有使用。引进者从设备中反向取得设备构造技术,其取得者也只能是武钢和国家指定的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冶南方前身),没有证据表明此项技术已经公开。
经鉴定,刘翔为天津环渤海公司设计的图纸与中冶南方相关设计图纸具有相同的技术完整性和同一性。其中的“常化酸洗机组酸洗段成套设备”设计技术使用权转让市场价值为109.571万元到132.707万元、“热拉伸平整机组刷洗、热水喷洗段成套设备”设计技术使用权转让市场价值为48.676万元到58.786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当庭表示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