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被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水平,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应本着合法、对等和适量的原则,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指违约行为发生前十二个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就业补助金,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就业补助金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