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员工利用“东家”的核心技术,截留客户资源,为自己生财,这样的行为通常被称为“挖地沟”。日前,沈阳的4名科技人员因为“挖地沟”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这场看似简单的知识产权官司却打出一个法律空白:老东家的损失该咋赔偿合适?
50出头儿的老张是沈阳市一家电子设备厂的老板。他的工厂常年为沈阳一家科学仪器厂做配套,通过10多年的业务接触,他和该厂的业务部副经理大赵成为好朋友。“我有设备,你有技术和客户,咱俩成立个公司,肯定比你在单位挣得多。”老张和大赵一商量,决定再找掌握着公司技术核心机密的技术员小李和小刘一起入伙。
4人合伙成立了一家与大赵的“老东家”经营范围相同、产品相类似的公司,利用掌握的经济信息和复制出的技术图纸进行营利活动。此后,4人以这个公司的名义接活儿,截留了不少老客户,给老东家造成了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7年,4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出现在法庭被告席上。面对法官的询问,他们都坦然承认自己的侵权事实。技术员小李、小刘都供述,在从“老东家”的电脑中复制秘密技术资料时,没有受到任何人的阻拦,也没有遇到密码保护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法院判决,4人都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并处罚金,赔偿“老东家”经济损失103万元。
一审宣判后,4人都对判决的定罪量刑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新公司的整套设备不是非法所得,不应该全部返还给老东家,而应该将设备中的侵权部分拆出,没有侵权的合法返还给新公司。
市中院在重新审理后认为,几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所有者知识产权,并非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新公司的设备也不是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和被害单位均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也没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原审法院不应在刑事案件中做出民事赔偿和财产处分的决定。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在判决时进行了改判。
本案的主审法官于滢介绍,该案的审理结果及后续问题的处理方式很好地解决了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