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杰说:“这种做法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严格限定,我们建议高法在《规定》中对此种行为做出约束。”
绿色和平还建议《规定》 放宽对申请人动机的限定要求,删除对申请目的需符合“特殊需要”的要求。《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八款要求原告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负有举证责任。马天杰分析说:“这个要求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不问申请者目的的国际惯例和阳光行政的初衷,使那些为环境公益而申请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绿色和平认为《规定》应允许受理因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删除涉密信息并公开其余部分而引发的行政诉讼。《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而,这一条有悖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明:“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因此,马天杰建议说:“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述信息‘加工’义务,申请人应有权据此提起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实行已超过一年,但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马天杰说:“要想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还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此次的《规定》将与《条例》一起,成为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左膀右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