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集团总经理王德言说,2007年12月,李义红离职,并且在另外单位担任总经理职务。而该单位经营的产品与中光集团经营的产品内容相似、类似或有关。
为此,中光集团和下属单位中光防雷把李义红和其所在公司告上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索赔46万元。
裁决书称,李义红辩称中光集团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中光防雷与他从未发生任何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劳动关系。但仲裁委员会调查表明,中光集团系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的机构,其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争议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中光集团就与李义红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有权向李义红主张相应的权利。虽然中光防雷未与李义红建立劳动关系,但其系中光集团下属子公司,且李义红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均由中光防雷支付,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仲裁委员会裁定,李义红离开中光集团后,以其在中光集团工作期间掌握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合同书》约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其应当立即停止对中光集团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向中光集团支付违约金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