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在高科技企业里尤为突出。任何企业的成果都是企业里的雇员完成的,但是雇员完成的成果却不一定都是企业的成果,员工完全可以在业余时间里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独立创造出一项成果来。因此技术秘密可以分为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两种。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无权处分该项技术成果,但有权在有关的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或原材料,或者该项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本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成果或者关键技术基础上完成的。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对其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性的不包含后续开发内容的试验、小试、中试而利用的物质条件或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用的本单位已经向社会公开或已为本领域专家公知的技术信息,不属于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独立订立技术合同。
对于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其与聘用单位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约定确认,但该约定损害他人技术权益的除外。”聘用合同指的是科技人员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如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是否主要利用了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判断是否是职务技术成果。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