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被告高某和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是否侵犯了一得阁工贸中心的商业秘密。高某长期担任一得阁中心的副厂长,并且主管过技术业务,熟悉原告的墨汁配方。同时,高某作为一得阁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应当知道一得阁中心的中华墨汁、北京墨汁、一得阁墨汁及云头雁墨汁是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高某作为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的股东中只有高某长期在原告一得阁中心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熟知其墨汁配方。高某之妻为法人的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002年9月从某市碳黑厂购买碳黑,2002年底便出品了墨汁,中间间隔的时间非常短。作为一个没有专门技术人员的新成立的企业,要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生产出高档的墨汁产品,没有现成的墨汁配方是不可能的。综合上述分析,结合被告高某在与一得阁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前便以最大股东身份参与组建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高某违背了保守原告一得阁中心商业秘密的义务,披露了其掌握的一得阁中心的墨汁配方,被告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非法使用了高某披露的墨汁配方。被告高某明知原告一得阁中心的墨汁配方属于商业秘密而向他人披露,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明知高某披露的墨汁配方属于商业秘密而予以使用,亦侵犯了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应当停止侵权并与高某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