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初,罗女士在芦淞区某鞋城一家鞋店找了份销售员的工作。“第一个月做得还算轻松,到第二个月感觉很累,很辛苦。”她说,老板常要她做分外的事,且总是延长上班时间,让她第二个月就有了“不想干”的念头,之后,她与老板还发生了几次口角。
做了3个月,8月22日罗女士去职,结算工资时,她发现老板少给了她2580元。“第一个月1500元的工资没发,3个月每月300元的补助没发,8月该拿的3天工资也扣了”,罗女士向老板索要,遭到拒绝。
该店贺姓老板说,罗女士进店上班两个月后,也就是7月8日这一天,自己和罗女士签了份协议,协议里写明了“今年前3个月每月300元‘补助’,第一个月1500元工资(被当成押金),需到明年2月5日补发。”
这名店老板说,罗女士进店的时间为生意淡季,“找一个人,等于在放假”,而生意旺季在春节,为避免出现打工者拿钱走人的情况,才拟了这样的协议。罗女士在协议上签了名,“她说的那笔钱,是不能给的,我给了她,谁给我赔偿?”
罗女士则表示,自己在协议上签字是“无奈之举”,“7月份时,我在店里已经做了两个月,当时如果不签,可能连后两个月的工资都被扣”。
8月22日下午,罗女士向芦淞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她将在3个月内得到该部门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