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开)5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操作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