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示范庭审理的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在2007年7月20日18时许,龚某与其外甥姜某(已判刑)在宽城区天光路因劝架与王某发生争吵,后王某找来被害人张某到龚某家,同龚某发生厮打,龚某与姜某共同将被害人张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之损伤已构成重伤,八级伤残。
休庭评议后,本案判决,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被告人龚某家属已代替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罪名都无异议,基于以上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考虑被告人的妻子系残疾人,需被告人的照顾,同时其所在的社区也同意对其进行帮教,因此,希望对其判处缓刑。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龚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当庭认罪;2、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害人有一般过错;4、被告人持有凶器伤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龚某具有当庭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过错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的观点,该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该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表明其具有悔罪的表现,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其能够落实帮教措施的情况下,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律师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