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伤残抚恤金的范围──1999年6月30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致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并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患职业病)人员。
2、调整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调整增加的伤残抚恤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标准为:固定部分每人每月45元,活的部分按本人月伤残抚恤金总额的7%进行调整。
3、调整伤残抚恤金的资金渠道──调整伤残抚恤金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4、调整伤残抚恤金的审批办法──此次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增加的伤残抚恤金,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市、地确定。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143号)
2001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序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2、 调整标准:
(1)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按2001年本人月伤残抚恤金的12%进行调整。月增加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2001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9000元)为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发放比例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