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已经评定为三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二级为百分之四十。
五、康复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八、三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