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社保中心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放《社会保险卡》(IC卡)和《医疗保险病历》,并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建立模拟个人帐户,每人每年1500元。
第五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再由个人或单位现金垫支,然后凭有效凭证和费用明细清单,经市社保中心审核后,从伤残军人专项基金中支付90%,个人自负10%.
模拟个人帐户不属个人所有,不能继承,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费部分外,在4万元以内部分由伤残军人专项基金支付95%,个人自负5%.
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万元至15万元以内部分,由伤残军人专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超过15万元以上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七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若需居外、转外就医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其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行垫付,之后凭有关审批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帐单及有效单据,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第八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诊,须严格执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部分,伤残军人专项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旧伤复发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结付。
第十条市社保中心每年度对伤残军人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作出报告。伤残军人专项基金当年有结余时可结转下年使用;超支时由同级财政补助或由原资金渠道按实补足。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