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市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9]10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我市符合条件的1-4级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为165元、160元、155元、1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烟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落实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