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在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周期长,造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及时兑现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及时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承办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科室(中心)或政务大厅的醒目位置设立专栏,将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流程公之于众,让申请人知晓办理的程序、时限和应提供的材料等,对视力、听力受限或有精神障碍的工伤职工要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本人或其监护人。
二、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可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涉及职工的工伤认定,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鉴定机构要简化鉴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一般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