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时间最长为两年。下岗职工在协议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将其在协议期间内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余额(指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给予的适当补助)作为补助企业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后,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障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所需资金,通过多渠道办法筹措,以企业自行筹措为主,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具体筹集办法和发放标准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参见:《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1999]22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提高所需的资金按闽委发[199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