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对现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今年3月底前全部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协议”,对不签订“协议”的人员,不能发给基本生活费,也不纳入下岗职工管理。对今年4月1日以后下岗的职工,符合条件的都应进中心,要做到随进中心,随签订“协议”,并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不签“协议”的人员,不能发给基本生活费,也不作为下岗职工统计。
(四)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及时发放。对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了“协议”的下岗职工,要保证及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按照“三三制”原则,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工作,保证各项资金及时到位。企业应千方百计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对经财政、劳动部门认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予以兜底。
(五)下岗职工和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签“协议”、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不支付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时,要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六)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要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下岗职工的建档、建卡工作;及时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组织好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及时解除或终止“协议”。
(七)认真组织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广泛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各市要规定每星期具体的培训时间,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培训与就业、培训与岗位的对接,提高培训就业率。要切实保证教学条件、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对再就业服务中心无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可采取与培训机构联合办学或委托办学等方式开展培训工作。为保证下岗职工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把培训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八)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劳动服务站(所)的沟通和联系,每月至少为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岗位需求信息。要积极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等,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对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促进下岗职工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的转变,鼓励下岗职工自主择业。
参阅文件:
《关于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再办发[1999]3号 199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