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高校主管部门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高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信息,加强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二十六条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高校主管部门须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第二十七条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