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的名义招用异地在校学生在常年性、固定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得招(聘)用与其他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或未领取《就业证》和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
2.社会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作为用工主体招收流动人员,或以劳务承包等方式转派到用人单位工作。
3.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项批准的劳务承包单位,可作为用工主体与流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务承包合同向用人单位输送流动人员,其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该劳务承包单位承担。
4.全市各"服务中心"应将流动就业的有关资料录入电脑,并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连接。市与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服务中心"从事的流动人员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进行考评,条件具备的才能开展该项工作。考核的标准和计划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5.全市"服务中心"从事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该项培训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协助。
岗位资格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每两年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审,逾期不年审的自行失效。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就业或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及"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印发《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办法》(修订)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穗劳社就[2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