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一城镇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流动,由企业自行决定,自行办理。因生产工作需要跨城镇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工,由企业自主决定,劳动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上述人员流动到新单位后,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的鉴证和养老保险金的转移手续。
(三)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要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基金转移手续。若原企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接收企业和职工个人应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基金。调入国有企业的1986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0月份起补缴;1986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企业和职工补缴了养老保险金后,职工以前的连续工龄和到企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否则,从到新企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四)职工由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向其它所有制企业流动,相应转移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若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调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标准,应从到外商企业报到、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五)对已经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混岗”的集体职工,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成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86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应从1986年10月1日起补缴个人退休养老金;1986年9月底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个人退休养老金,工龄可合并计算。
参阅文件:
《关于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力发[1993]117号 199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