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需聘雇境外人员及台、港、澳人员的单位和申请来我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须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聘雇境外人员及台港澳人员的报告和相关《就业申请表》,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厅批准,并发给《外国人就业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
(三)被批准在我省就业的境外人员及台港澳人员,应在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来我省就业的境外人员及台港澳人员,除中止其就业外,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0倍罚款。
对未经批准随意聘雇境外人员及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除中止其聘雇外,按受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倍罚款。
(五)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除缴销就业证外,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0倍罚款。
(六)《外国人就业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由当地劳动部门实施年检。对需延长合同期限的,须报省厅批准并办理延期手续。
参阅文件:
《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1995年5月1日 鲁政发[1995]48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12月8日 鲁劳发[1994]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