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科技攻关项目的;
(三)所从事的工作及国家秘密并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一)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到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登记,通过双向选择招聘人才。要求流动的人员凭居民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进入人才市场,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
(二)经过双向选择落实了用人单位的人员,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有关手续,所在单位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其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受聘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下列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以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管理:
1.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人员;
(五)流动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原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参阅文件:
1.《关于统一使用劳动部流动就业证件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 云劳[1995]205号)
2.《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 公告第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