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新办企业应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无主管企业直接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填写盖章后,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二)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市属总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央在京成系统管理的企业的认定工作;区、县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其辖区内的区、县属企业及无主管企业、私营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报送申请书、从业人员花名册、安置人员身份证明、企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按照管辖范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