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促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补贴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有困难的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由政府、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托老托幼、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再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的岗位工资补贴。
第三条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后的月工资,扣除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所得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实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再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实行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时工资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