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岗分流,企业通过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进行分流;
(2)实行厂内待业,建立厂内劳动力市场,把从主体中剥离出来的富余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竞争上岗的能力;
(3)清理临时性用工,凡是有失业下岗职工的企业应清退临时用工,腾出岗位安置失业下岗职工;
(4)“提前退养”分流,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动员其从岗位上退下来,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5)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凡失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买断工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补偿费;
(6)“带资分流”,凡是企业接收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原企业可给予接收单位一定的资产或资金支持;
(7)“移交分流”,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移交给有关部门(包括资产和人员);
(8)开展社区服务,鼓励失业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开展便民、利民、公益性事业等;
(9)鼓励和支持失业下岗职工向第一产业转移,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开发性农业;
(10)社会分流,通过劳动力市场组织劳务输出,使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