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1)政府鼓励兴办福利企业,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凡新申办的福利企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应积极支持,及时申报、审批。
(2)对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应全面落实免、退税优惠政策,严禁占压、截留、挪用退税资金。各级民政、税务、财政部门要尽量简化程序,使福利企业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优惠。同时,对假冒福利企业偷骗国家税收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3)对于产品适销对路、科技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福利企业,各专业银行应优先给予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2、 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多种有效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并根据福利企业的转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切实把年检认证作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福利企业的有效手段。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制度的通知》(豫民城字[1995]第12号)的要求,每年的第二季度联合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全面的年度检验,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整体素质。凡不符合福利企业标准的,坚决予以取缔。
4、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坚持福利企业的宗旨,保证福利企业中的残疾比例,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5、 社会福利企业按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福字37号)招用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根据其生理条件和个人特长,安排从事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在计算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时,都应当将其计算在内。
6、 各级民政、国税、地税部门除每年统一组织的对福利企业联合进行年检以外,没有特殊情况,应尽量减少对福利企业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