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训练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与用人单位的要求,设置专业和确定培训标准;根据培训标准和接受培训人员的素质状况,确定培训期限。
2.就业训练应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方式,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兼顾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指导等内容进行培训。就业训练单位应利用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获取和传递培训与就业信息。
3.参加就业训练的各类人员,实行公开报名、自选专业、考核发证、择优推荐就业。
4.未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求职人员,及需要转换职业的城镇劳动者,应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就业训练。
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职工,应参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转业训练。
5.就业训练单位,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其内容包括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所需费用、教学实习、考核发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6.就业训练单位,应根据培训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教学。
就业训练应采用劳动保障部组织审定的就业训练统编教材,或采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就业训练中心组织编写和教材。
7.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就业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就业训练中心的布局和规模,管理与指导就业训练中心和非劳动保障部门创办的就业训练机构的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评估。